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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台科技大學藝文中心展場使用要點

94.5.2 本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南台科技大學藝文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供精神饗宴之休閒空間、提升藝術人文教育之功能,並建立展場良好管理制度, 特訂定展場使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之展出空間,包括大廳及特展室。大廳設有大型機能性屏風,可視展出作品多寡,劃分為大小適宜之展示空間;特展室設有玻璃櫥櫃,適合立體藝術品展出。由展出單位或個人依需要申請使用。

三、 本中心提供之場地,可供水墨、書法、油畫、水彩畫、膠彩畫、版畫、雕塑、篆刻、美術設計、工藝、陶藝、攝影、綜合媒材及其他相關藝文作品之展出。

四、 申請或邀請在本中心展出之作品,須具有教育、休閒或賞析之功能。

五、 本中心展場之使用,分為申請展邀請展二種,其展出各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申 展:

1. 申請資格:國內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均可向本中心申請;惟以旅居海外華裔人士身份申請者,需有在台代理人代為辦理。

2. 申請時間: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檢齊相關資料向本中心提出申請。展出使用時間為次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任一檔期。未在上述申請時間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3. 申請方式:填寫展覽申請表及作品送審清單,並檢具下列送審件數之4×6吋照片或光碟,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 個展應繳擬展出作品十五件以上;聯展應繳擬展出作品二十件以上,並應依參展人數平均分配,未經提出送審之作者,不得參加展出。上述送審作品以照片方式製作作品集或製作成光碟片,內容並註明每張作品之姓名、作品名稱、尺寸、媒材、創作年代,作品集規格為A4大小,需含封面、封底、目錄頁並裝訂成冊。
  • 擬展出立體作品者,須拍攝每件作品之正視圖、側視圖及俯視圖。

4、審查與通知:

  • 申請案件,由本中心邀請藝術家及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展品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
  • 審查通過後,由本中心安排展出檔期,並函知申請者;審查未通過者,亦由本中心函知申請者。

5、檔期安排: 本中心展場之使用,由本中心依情況安排檔期,每檔期以五週(含佈、卸展)為原則。展出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例假日暫不開放)。

6、保證金繳交:

  • 經審查通過者應:依本中心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並於接獲通知後在所規定期限內至本中心繳交費用新台幣貳仟元,其中包括場地借用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展期結束後退還)及場地、器材維護費新台幣壹千元。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者,應於展出前三個月通知本中心予以取消,除有特殊原因,且當年度尚有檔期可資調整者,得予調整外,概不得要求變更檔期;逾期通知或不通知本中心者,三年內不得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沒收保證金一仟元。
  • 由機關、學校發文及本校單位申請展出,經審查通過者,免收場地、器材維護費。

7 展出之請柬、海報、書籍印製,作品之佈、卸展、包裝、運送、記者會、開幕茶會、剪綵及其他有關展 覽事宜暨費用,概由申請者自行負責;惟展出資訊由本中心免費製作發佈至本校校刊、電台、校網及其他藝文相關網站,其相關圖文資料需於展前一個月提供予本中心展覽承辦人。

8 展出期間,由展出單位自行派員管理、看顧展場及其展出作品,每時段人數最多以五名為限,並配戴本中心核發之識別證。

(二)邀 展:

1、邀請展由本中心依據年度展覽計畫邀請著名之藝術家、藝 術團體及學校機關辦理之。

2、邀請展出之對象,須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 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擔任藝術相關課程之教學,並具有講師以上資格者。
  • 曾獲全國美術展覽、教育部文藝創作獎前三名或受邀請展出者。
  • 藝術成就蜚聲國內外且見諸著錄者。
  • 具藝術教育功能之國際交流聯展或全國性專業藝術年度展之團體。

3、邀請展,除作品由受邀藝術家、團體免費供展外,有關受邀者作品之宣傳、包裝運輸、佈展、卸展及展出請柬、海報、大型看板之設計、印製及訊息發佈,均由本中心辦理,另配合展覽之藝術教育推廣活動得與本中心共同研商,其所需經費在額度內由本中心負擔,受邀者不須繳交任何費用。

六、使用本中心展場辦理展覽,除上述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1. 展出作品須經裝裱完善;未加裝裱者及立體作品無安全措施者,不予展出。
  2. 展覽場內不得陳列花籃及放置與展出無關之物品或進行任何商業行為。
  3. 若有茶會請在本中心指定位置舉行,展場內禁止飲食。
  4. 展品應於展出最後一日下午五時以前完成卸展並於二日內取回,逾期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展覽結束應恢復場地整潔,如有毀損並負賠償責任。
  5. 所有展出作品、宣傳品、簡介或其他展出資料,其內容須經本中心審核、同意後方能展出、使用。
  6. 基於藝術人文教育之推廣,本中心對所有展出作品有攝影、錄影、播放、宣傳、教育、推廣等非營利性使用之權利。
  7. 展出內容如有與送審資料不符、違背本中心設立宗旨、管理使用要點或蓄意攻訐他人及違背善良風俗等情事,本中心得終止、拒絕其展出;若有侵權行為,由展出者(團體)自行負責,本中心不負任何民事、刑事之法律責任。
  8. 本場地排定檔期後,本中心如遇有業務上之需要,得通知有關申請者或受邀者調整檔期。

七、使用本中心展場辦理展覽,除上述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八、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依本校及本中心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後陳請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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